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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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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期限是多久 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 青岛协议刑事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协议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丁玉华律师,青岛协议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期限是多久

  根据和的相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三、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应注意的主要权利及注意问题

  鉴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特殊性,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尚未查清,证据尚未收集完备,为防止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阻碍,新对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6、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就是

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期限

  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刑事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大家介绍:

  1、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3、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侯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侯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知识:

  侦查阶段的搜查手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查看全文

  刑事侦查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实现。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二是书面纠正方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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